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明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22民初2524号 |
案号 |
(2021)皖0722执2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汪明月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钱伟超的担保人钱叶旺银行存款75000元。钱伟超支付财产保全费1770元。本院认为,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婚前一方给付对方的金钱和物品。钱伟超与汪明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钱伟超请求返还部分婚约财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汪明月以钱伟超侵犯名誉权、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的诉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钱伟超婚约财产款190800元。二、驳回原告钱伟超、被告汪明月的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钱伟超负担1050元,汪明月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