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覃丽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4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1090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巫志华、覃丽珍向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8090.3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从2021年3月23日起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5‰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被告巫志华、覃丽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