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7********1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26民初1465号
案号
(2021)湘0626执1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欧阳欢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秋喜瑞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1621.62元,并以14566.0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同时以705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二、限被告欧阳欢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秋喜瑞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保全保函费1000元;三、被告燕翔在第一、二项被告欧阳欢志向原告湖南省秋喜瑞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65.5元,由被告欧阳欢志、燕翔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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