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2民初733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2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汉邦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4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以后,以34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飚、被告胡小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魏娜佳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具体详见事实部分)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案件受理费45768元,由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793元,由安徽汉邦实业有限公司、王飚、胡小燕、魏娜佳负担39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