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康德信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到2019年4月20日欠息195570.42元,共计5095570.4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所有利息;二、被告常书见、张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夕书、常月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元氏县康德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品清单)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3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天马淀粉厂、王夕书、常月贞、常书见、张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美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2688221556D |
登记机关 |
元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马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