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凡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4********3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2刑初156号
案号
(2021)冀0502执1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凡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推珍霓经济损失4,743元,被害人裴基丞经济损失1,740元,被害人甄凤鹤经济损失3,3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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