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姬晓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民初1774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4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台县海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434565元,合计6434565元,2020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姬晓伟、姬玉顺、蒋春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凤台县海鲸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姬玉顺、蒋春华的抵押财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42元,由被告凤台县海鲸商贸有限公司、姬晓伟、姬玉顺、蒋春华共同负担。各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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