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全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2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2民初4842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3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令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刘永的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7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二、被告孙全超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孟令杰、孙全超负担450元,由刘永负担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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