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2********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民初4495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328.66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1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3647.23元及利息、罚息;余款2016681.43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其中150万元借款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8.5%,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每月应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150万元;516681.43元借款的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本息32827.47元,最后一期即2022年4月10日偿还本息36257.84元】;被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视为余款全部到期,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向来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二、被告戴建友、陶荣、王晓龙、李养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登记证号为皖(2019)来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862号、第0005863号、第0005864号的三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有权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23852元,减半收取计11926元,由被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