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岳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2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1民初3433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4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志邦、岳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贷款本金22476.59元、利息3039.5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25516.11元,今后的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高志邦、岳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对抵押物皖dr2723号机动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