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民初3号
案号
(2021)冀05执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华威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4 299 857.9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2月28日利息为35 257 554.92元,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6%×130%继续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郭海峰、栗丽敏、史崇羌、李巍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北华威酒店有限公司承担的借款本金124 299 857.9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 587.5元,由被告河北华威酒店有限公司、郭海峰、栗丽敏、史崇羌、李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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