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兵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621民初1569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3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亚、马兵兵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爱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按月利率1.5%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徐爱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王亚、马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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