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29********1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6刑初348号
案号
(2021)皖1226执3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贺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长亮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琴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亚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贺三军的违法所得14.9万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被告人贺三军的作案工具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黄长亮、杨琴、黄亚玲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其他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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