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波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3********6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23民初1484号 |
案号 |
(2021)湘0923执1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生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000元,利息16811元,逾期利息3152.06元,本息合计256963.0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7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波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波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生祥追偿。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由被告何生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