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379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3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44444.44元;并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比例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西蓝华科技有限公司、徐家平、何霞、陈玉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静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责任。四、拍卖、变卖被告徐家平、陈玉峰持有的安徽蓝华公司各1000万股股权,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11元,由被告安徽蓝华公司、江西蓝华公司、徐家平、何霞、陈玉峰、唐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