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21民初1870号 |
案号 |
(2019)皖0421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93.02元,利息6592627.67元(从2014年6月17日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本息合计26592620.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聂鑫、徐婷婷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聂鑫、徐婷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李霞、鲍国、聂鑫、徐婷婷、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李霞、鲍国、聂鑫、徐婷婷、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74763元,由被告淮南市威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霞、鲍国、聂鑫、徐婷婷、淮南市子元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421执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7673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