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1********4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82民初497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沈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敏借款本金24 000元及逾期利息5836.7元(自2016年8月2日起以本金24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24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账号:4305?0163?6608?0000?01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户名: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沈成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