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昌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8********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8民初477号
案号
(2021)湘1128执1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昌春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奉光秀119 389.06元(此款汇入新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田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305 0171 7708 0000 0235);二、驳回原告奉光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69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奉光秀负担127元,由被告肖昌春负担50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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