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井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9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2民初3838号 |
案号 |
(2021)皖1622执3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井超尚欠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至贷款还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吴彬、张佳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被告白井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