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连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4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21民初3723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2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牛创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连云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