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6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2民初6897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3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长进、贾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心昌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该借款本息归还时扣除已付利息700元);二、被告贾敬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长进、贾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