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利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05民初2173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2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徐世昌借款本金114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徐世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利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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