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毛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2********4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2民初1619号 |
案号 |
(2021)湘1122执1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荣毛林、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荣燕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被告荣毛林、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