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伟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2********5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1民初2805号 |
案号 |
(2021)湘1121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谢伟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邹平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谢伟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