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30********4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7280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5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林忠货款26500元;二、驳回原告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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