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24民初989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1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平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颜石生借款本金7000元;二、由被告何平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颜石生借款本金1055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颜石生的过高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元,由被告何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