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3********5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7刑初87号 |
案号 |
(2021)湘1227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二、被告人向绿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被告人谢武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四、被告人龚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五、被告人廖志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六、被告人覃善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七、被告人张自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八、被告人欧利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中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欧利华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九、被告人欧小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十、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钟伟判处缓刑部分;被告人钟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其前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0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万绍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二、被告人罗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十三、被告人蒋云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十四、被告人刘家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米晚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