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满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2********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3民初2316号
案号
(2021)湘1103执3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艳蓉、全宏辉借款100000以及2015年4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22235.61元,合计222235.61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胡艳蓉、全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由原告胡艳蓉、全宏辉负担994元,被告张满涛、唐海霞负担4394元。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艳蓉、全宏辉借款100000以及2015年4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22235.61元,合计222235.61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胡艳蓉、全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由原告胡艳蓉、全宏辉负担994元,被告张满涛、唐海霞负担43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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