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28民初2227号 |
案号 |
(2021)皖0828执1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文华、肖和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30万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8.7%计算,2019年11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加罚50%计算);二、张年庆对上述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文华、肖和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2977元,由被告彭文华、肖和珍、张年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