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建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3********5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3民初7779号
案号
(2021)湘0223执恢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建冬、杜艳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易建冬、杜艳娇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易建冬、杜艳娇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中心大道边中心嘉园b1b2栋4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71400035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攸国用(2014)第30/b02425号、他项权证号:攸房他证城关镇字第514001710)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易建冬、杜艳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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