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山县建明车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4331********PX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30民初1010号 |
案号 |
(2021)湘3130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龙山县建明车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29,516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4月1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本金229,516元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龙山县建明车行承担原告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用10,000元,并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肖中芳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被告龙山县建明车行、肖中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