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6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4169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3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412.0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26日,利息6141.09元、违约金7525.17元;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刘旋对被告程浩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浩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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