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丽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724********8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22民初790号
案号
(2021)皖1022执6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文军、汪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4月28日利息为29755.27元,并自2021年4月29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73元,由被告吴文军、汪丽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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