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1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21民初1649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磊、周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贵阳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3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2018年9月8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贵阳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0元,由原告孙贵阳负担1840元,被告胡磊、周旋负担1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