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7592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2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799500元,利息7923.2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姚红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孟军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姚红艳名下的位于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都市新城a2-2-102的房产(他项权证书为“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240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5937元,由被告孟军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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