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咸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7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刑终73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3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的第十四项,即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二、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即对被告人马福申、杨冬、杨洁、龚永、陈鹏、高飞、张熙熙、刘冬冬、马赛、王紫阳、陈咸丰、郑召君、况福全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永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八、原审被告人高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原审被告人张熙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十、原审被告人刘冬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全部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十一、原审被告人马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全部折抵。罚金已缴纳。)十二、原审被告人王紫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三、原审被告人陈咸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全部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十四、原审被告人郑召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五、原审被告人况福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