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1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5民初550号
案号
(2021)皖1525执恢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文富借款54640元;二、被告汪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文富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17412元;三、驳回原告姜文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汪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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