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6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1民初6632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4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9年1月25日之前被告庞景春偿还原告李德保借款本金20000元;二、2019年6月30日之前被告庞景春偿还原告李德保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三、2020年1月25日之前被告庞景春偿还原告李德保利息1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李德保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