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景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6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21民初6632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4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9年1月25日之前被告庞景春偿还原告李德保借款本金20000元;二、2019年6月30日之前被告庞景春偿还原告李德保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三、2020年1月25日之前被告庞景春偿还原告李德保利息1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李德保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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