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4********5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26刑初291号
案号
(2021)湘1126执恢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艳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二、由被告人樊艳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峰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7797.95元,所付款项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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