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6刑初291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恢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艳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二、由被告人樊艳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峰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7797.95元,所付款项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