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荣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4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6451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恢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祥飞、成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方清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韦有普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王祥飞、成凤荣、韦有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祥飞、成凤荣、韦有普承担,该费用原告韦方清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韦方清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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