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2972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恢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海波、李小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广飞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964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徐海波、李小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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