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30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106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门市海门镇安源砌块砖加工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5138381.1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海门市海门镇安源砌块砖加工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苹、刘建平对被告海门市海门镇安源砌块砖加工场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承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苹、刘建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海门镇安源砌块砖加工场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8案件受理费483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908元,由被告海门市海门镇安源砌块砖加工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0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692103309P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永济港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