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俊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0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2970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3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中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382.80元,利息287690元,共计647072.80元。(自2021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柴中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柴中修、宋俊昌位于寿县丰庄镇街道的房屋(寿房权证丰庄镇字第2100286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1元,减半收取计5181元,由被告柴中修、宋俊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