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茆荣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4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4505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3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学良、茆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99031.9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已减去已付利息179518.75元),本息合计2199031.95元,自2021年7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75%计算,从2021年7月26日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吕学良、茆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吕学良、茆荣林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吕学良所有和使用的位于寿县安丰镇西街北侧房屋(房地权安丰字第55100640号)、位于寿县安丰镇西街房屋(房地权证寿县字第00011675号)、位于寿县安丰镇西街土地(寿国用(2008)第011365号),被告吕学娟所有的位于寿县安丰镇安丰街道西街后房屋(房地权证寿县字第00011980号),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和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吕学良、茆荣林继续清偿;四、被告吕学娟、林井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76元,由被告吕学良、茆荣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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