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2********2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82民初355号 |
案号 |
(2021)湘0382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龙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谭伟红偿还代偿款本金41000元,并支付原告以4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的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谭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被告龙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