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2********2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382民初355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龙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谭伟红偿还代偿款本金41000元,并支付原告以4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的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谭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被告龙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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