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2582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1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与被告李燕、李振鹏、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李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3994.78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为11227.79元,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三、被告李振鹏对被告李燕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振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燕追偿;四、被告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李燕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的借款本金473994.78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为11227.79元,从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处置被告李燕所有的坐落在阳江市江城区新江东路733号碧桂园钻石湾6幢1单元9层903房所得价款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燕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燕、李振鹏、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