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5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4民初702号
案号
(2021)皖1124执2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宗付、向和文、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代玲、焦晨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另10万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2日,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代玲、焦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00元,由被告童宗付、向和文、童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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