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民终1774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2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为:朱泽源、梁敏、朱雨露、朱永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潘道亮、程莲借款本金677.53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7.53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时前期欠息14.993万元予以一并支付);—16—二、驳回潘道亮、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545元,由朱泽源、梁敏、朱雨露、朱永祥共同负担58000元,由潘道亮、程莲共同负担2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45元,由朱泽源、梁敏、朱雨露、朱永祥共同负担58000元,由潘道亮、程莲共同负担25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