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0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民终1774号
案号
(2021)皖0322执2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为:朱泽源、梁敏、朱雨露、朱永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潘道亮、程莲借款本金677.53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7.53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时前期欠息14.993万元予以一并支付);—16—二、驳回潘道亮、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545元,由朱泽源、梁敏、朱雨露、朱永祥共同负担58000元,由潘道亮、程莲共同负担2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45元,由朱泽源、梁敏、朱雨露、朱永祥共同负担58000元,由潘道亮、程莲共同负担25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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