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春市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民终829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二、阳春市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贷款损失29000000元和利息(以2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陈祖教、阳春市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庞明燕、吴楚怡对上述第二项确定款项中阳春市顺兴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祖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阳春市春城春江路二巷6号(钢铁集团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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