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1民初6637号
案号
(2021)皖1621执4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凤民于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7日借原告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12月7日),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王凤民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31日借原告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自2019年3月1日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史明、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凤民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7日借原告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9月7日),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凤民于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6年5月9日借原告款2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11月9日),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蒋玉华、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王凤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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