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1民初6637号 |
案号 |
(2021)皖1621执4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凤民于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7日借原告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12月7日),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王凤民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31日借原告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自2019年3月1日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史明、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凤民于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7日借原告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9月7日),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凤民于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李静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6年5月9日借原告款2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8年11月9日),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蒋玉华、王爱坤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王凤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